2018年11月9日,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杨志高律师、严广律师在芙蓉区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成功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这是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入驻芙蓉区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以来,湘旭律所成功调解的第二宗案件。
2018年9月21日,杨律师和严律师在芙蓉区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值班时,接到芙蓉区法院立案庭移交的该案件材料,收到并仔细研究案件后,杨律师和严律师立即联系到了案件当事人,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在国庆节后来芙蓉区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国庆节后,杨律师和严律师约了双方当事人到芙蓉区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调解中获悉,原告杨某与被告苏某于2017年11月28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作为借款方的被告向出借方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承诺2018年1月前按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如被告不按期偿还借款,逾期加收利率3%。履行期届满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拖欠支付借款至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诉至芙蓉区法院要求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借期内利息2020元、逾期利息18750元、律师费5000元。
杨律师与严律师和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沟通,并对律师调解制度和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等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被告对尚未偿还原告50000元借款没有异议,但认为利息及律师费过高,而且近期资金较为困难,需要一段时间来筹措资金,原告则表示起诉前被告以此为由已拖延多次,坚持要求被告即时履行债务并支付相应费用。双方一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杨律师从法律和事实角度对双方的主张进行了释明,原告虽然在出借时在借款合同中对借期内的利息和逾期利息进行了约定,但是根据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论利息如何约定,年利率都不得超过24%,而律师费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进行过事先约定,亦难以获得支持。现在被告承认并愿意履行债务,原告在利息方面可以作出一些让步,以便快速实现自己的债权。而被告这边既然认可这笔债务,就应当尽快履行债务,不要抱着侥幸心理拖延,而且逾期时间较长,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确实需要支付部分利息。经过多次沟通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应于本次调解一周后向原告支付50000元借款本金及5000元利息,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但被告不愿意签署《调解协议》,表示履行完后会通知杨律师和严律师。
一周后,原告通知严律师被告已向其支付50000元借款本金,但5000元利息仍尚未支付,调解再次陷入僵局。严律师致电被告询问情况,被告表示需要一段时间,并愿意签署调解协议。2018年11月9日,在严律师的主持下,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和《司法确认申请书》,被告承诺于2018年11月30日之前向原告支付利息5000元。随后严律师陪同双方当事人前往芙蓉法院立案庭签字盖章并提交相应手续,申请法院对本次调解进行司法确认。
据悉,本案是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在芙蓉区法院律师调解室调解成功的第二宗民事案件。律师介入法院调解工作,有利于解决法院案多人少,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有利于合理安排律师的工作,将律师的本职工作和调解类公益工作无缝衔接,实现律师利益、当事人利益、社会利益最大化。
湘旭律师事务所每周五会派驻两名经验丰富的律师在芙蓉区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室值班,办理法院移交的调解案件,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调解和法律咨询服务。